2002年2月28日 川国税函[2002]6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业务统计的通知》(川府法 [2000]43号)我局已以川国税函[2001]297号转发各地,并要求各 地应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上报省局(政策法规 处)。近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统计 报表的通知》(川府法[2001]60号文),要求对2000年制发的《四川省 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进行修改,从2001年起启用新的统计报表。现将此件 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一、《四川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于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 对报表中的第1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人数”是指各市、县两级从事法制工作的 专职及兼职人员人数。 二、《四川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统计半年报表》每年报送两次,分别于每 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之前上报。 对年报表中的第1、2、3、4、17、18、19、20项各地不必报送。 请各地务必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准确地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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