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0日 川地税直[2002]013号 省级在蓉各纳税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为了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指导思想 继续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推进汇算清 缴模式。明确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由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并对自 己的申报负法律责任。鼓励纳税人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税务代理。 进一步为纳税人做好服务,对纳税人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将企业所得税的有 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我局通过机构设置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强化税源、税基的控管,严格 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国税发 [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精神,重点加强应税收入和税前 扣除项目的管理。 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我局和省地税局稽查局将组织力量进行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对汇缴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新 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应在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 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 务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 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各纳税单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还应对应缴纳或应代扣代缴的其他地方各 税、费、基金进行自查补缴(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交通费附加、主副 食品调控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四川省教育费、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教育费 等)。 三、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非常复杂又重要的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好坏和 是否依法纳税的综合反映。纳税人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 纳税调整。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 目审核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汇算表及审核表的格式另行印制), 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应高度重视和集中精力按时搞好 此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 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2.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实行代理申报应由纳税 人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委托 代理的中介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依法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 报。 3.纳税人对有关亏损弥补、财产损失、管理费提取、税收优惠等项目按有关规 定需要进行审批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以前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一律不 得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186号)的精神,对需经地税机关审 批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要求纳税人在报送地税机关审批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 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四、汇算的时间要求 1.2002年4月30日以前为纳税人自核自缴阶段,在此期间纳税人应按照 税法规定认真进行汇算,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自行及时补缴应缴未缴税款。 2.4月15日前向我局申报征收科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表》、《纳税调整项 目审核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 表等有关附表)、减免税审批文件、弥补亏损审核认定表、财产损失审批文件、管理 费提取批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境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税收证明文 件等。 3.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在申报 期限内向我局申报征收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 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在下一年度抵缴或申请退库。 5.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纳税人的自行汇算清缴即告结束, 税务部门即转入检查阶段。 6.请所得税纳税人尽早领购《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争取提前交表,避免到时 排队拥挤。 特此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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