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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邛崃市信用联社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2-04     浏览次数:

     2002年2月4日 川国税函[2002]31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邛崃市信用联社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请示》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38号)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邛崃市信用联社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

应收未收利息10493975.77元,在2001年度应税营业额中冲减209

8795.15元。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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