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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4日 川国税函[2002]31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邛崃市信用联社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请示》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38号)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邛崃市信用联社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
应收未收利息10493975.77元,在2001年度应税营业额中冲减209
8795.15元。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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