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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6-20     浏览次数:

     2002年6月20日 川国税函[2002]155号

 

成都、自贡、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02]342号)转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所属各县支行(或县级分理处),按应纳企

业所得税额的30%,按季就地预缴;年终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交通银行按应

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办理年度清算。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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