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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6-10     浏览次数:

     2002年6月10日 川地税发[2002]4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

  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时,必须提供符合财

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范围和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不能提供资

料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确认。

如需报上级地税机关确认的,应在审核后及时上报。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

呈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审核认定。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等有

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执法监督

检查,对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地税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一年一审,符合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

予以取消。经审核确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从审核确认之年度起执行。

  民族自治地区的内资企业定期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

以上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对已缴纳税款的处理

  (一)对批准从2001年起享受15%税率的企业,已按高于15%税率征税

而多缴的税款,可从其2002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扣,抵扣数额较大的可在三年内

分期抵扣。

  (二)对已批准从2001年起应享受而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其已缴

纳税款可在免税期满后三年内抵扣。

  (三)对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已享受先征后返及高新技术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为15%或小于15

%的,只能享受一种优惠政策。

  四、申报时间

  对2001年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从文到之日起办理

申请,在2002年内有效,逾期地税机关一般不予以受理。对以后年度符合享受优

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各地要宣传贯彻执行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积极研究

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认真做好相关登记统计工作,将有关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

上报省局。

 

附件:四川省地方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 国税发[2002]4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

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

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

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

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

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

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

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

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政策。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

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

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五、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

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国办发[2001]73号及财税[2001]202号

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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