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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6-10     浏览次数:

 

     2002年6月10日  川地税发[2002]4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 [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

  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时,必须提供符合

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范围和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不能提供资

料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确认。

如需报上级地税机关确认的,应在审核后及时上报。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

呈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审核认定。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等有

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执法监督

检查,对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地税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一年一审,符合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

予以取消。经审核确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从审核确认之年度起执行。

  民族自治地区的内资企业定期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

元)以上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对已缴纳税款的处理

  (一)对批准从2001年起享受15%税率的企业,已按高于15%税率征税

而多缴的税款,可从其2002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扣抵扣数额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分

期抵扣。

  (二)对已批准从2001年起应享受而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其已缴

纳税款可在免税期满后三年内抵扣。

  (三)对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已享受先征后返及高新技术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为15%或小于15

%的,只能享受一种优惠政策。

  四、申报时间

  对2001年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从文到之日起办理

申请,在2002年内有效,逾期地税机关一般不予以受理。对以后年度符合享受优

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废终结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各地要宣传贯彻执行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积极研究

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认真做好相关登记统计工作,将有关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

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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