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8日 川国税函[2002]12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你们,并作 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如二级以下成员企业需要调整的, 二级成员企业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省国家税务 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申请同时须附送的资料: 1、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该企业申请汇总合并纳税的批复。 2、上年度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名单,当年需要调整企业的名单及调整说明。 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如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 变化,按规定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就地预交比例的,二级成员 企业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后执行。申请同时须附送的资料: 1、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该企业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和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 批复;省过家税务局对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批复。 2、当年需要调整就地预交比例的企业名单及调整说明。 三、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 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二级成员企业应在改变后的1个月内, 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省局审核确认后,上述企业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 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上报申请须附送的资料: 1、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同意改变核算办法的批复。 2、企业改变后的财务核算办法。 四、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当年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需要改变预交方法的企业, 企业应在当年3月31日之前,将预交方式报省国家税务局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 年度内不得改变。上报申请须附送的资料: 1、上年预交方式。 2、当年需要改变的预交方式和说明材料。 五、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成员企业,应于2002年8月底前将二级以下成员 企业名单上报省局。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四川海山科技有限公司等 26家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