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8日 川地税发[2002]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 诚信纳税意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分类管理的治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几年来全省推行纳税申报分类管理 的有效经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纳税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的认识。当前我们正在 确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现的市场经 济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诚信纳税,不仅是纳 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的客观需 要,既是构建新型征纳关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一方面,通过实施纳 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增强广大纳税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纳税意识,进一步激发 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热情;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 增强依法治税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进而改善治税环境。纳税人信誉 等级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我省地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实施是否顺利,成 效是否明显,取决于广大地税干部的认识和对其内涵的把握程度,取决于广大纳税人 的参与和认同程度,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今年税法宣传的主题,开展多层次、多方面 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大家深刻领会推行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此项工作的 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成立局长 挂帅的“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内部各部门协 调,慎重审核,力求做到客观、公平和公正,防止出现负面反应。同时在具体实施过 程中要加强辅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局今年可先选择1至2个县局进行试 点,摸索经验,然后逐步推行。各地在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三、分类管理,改善服务。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过程中, 要根据征管实际,合理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纳税信誉差的纳税人的监控,改 善征管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努力创造各种条件兑现对诚信纳税人的优质服务。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 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 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三年以上(含三年) 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 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财务基础 管理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A、B、C三个纳税信誉等级,并实施 分类管理。 第四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 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审内容 第五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指税务机 关接受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 征收、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有关 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 (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 (四)税款入库情况; (五)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情况; (六)发票违规处罚记录情况; (七)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质量情况; (八)工商、银行、海关、国税、司法等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九)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涉税调查的情况。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评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类别,应按《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 标准》执行。 第七条根据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工作发展需要,经省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 评审委员会讨论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各类评审要素指标的评审标准和评分分值。 第八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考核评审采用百分制,其评审标准和评分分值为:考 评分在85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84-60分(含60分)的为B级;考评 分在60分以下的,为C级。各地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用双层考核办法,即在 百分制的基础上,再根据管户情况综合考核。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申请A级纳税人的评审。 第九条纳税人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至申请提交日仍未结案的, 不具备申请A级纳税人的资格。 第十条纳税人在一年内(指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类别之日起向前推 算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纳税信誉状况考评综合得分多少,一律被核定为 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同时具有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 按期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三)有偷、骗、逃、抗税行为之一的; (四)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局行政处罚 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 协调、检查和监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A级纳税人的评审可采取由税务机关直接提名评审或由纳税人主动申请 评审的办法进行,具体由市、州地方税务历确定。 第十三条A级纳税人的评审需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和复印 件; (二)纳税人对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评审内容和《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标准》 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接受纳税人提出的A级等级的申请后,应向纳税人发放 《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审批表》。(各地自制表式)。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每年应定期受理新申请A级纳税人的申请,按 照评审内容逐一审查,原则上集中一段时间(一般受理纳税人申请为一个月,评审工 作为两个月)进行,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份以前。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初审,由县 (市、区)级地税机关评审委员会负责,A级纳税人由市(州)级地税机关评审委员 会负责审核。 对已评定等级的纳税人,原则上可采取每年审核一次,三年评定一次的办法。 第十六条对拟核发A级证书的纳税人,市级地税机关要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对无异议的纳税人即可确认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对有异议的纳税人则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对评审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自评定日起30日内,将《实 施A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八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确定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实施跟踪评估,依据纳税 人在涉税事项及相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可以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评审结果综合得分在60 分以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定其为C级纳税人,并自核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 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 第二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方面的原始材料分类归档保 存。归档资料包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申请审批表、评审材料和证据、实施分类 管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有条件的要利用计算机建立纳税人纳税信 誉等级管理数据库。 第五章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免除纳税人两年的税务登记年检审核和日常税务检查(专项、专案检查除 外);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为A级纳税人特设“优先办税窗口”,实行“一窗式”服 务,即纳税人将所有涉税业务均交由该窗口办理,税务机关要在一定时限内办毕;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征收机关可按纳税人申报数开具缴税凭 证,事后审核; (四)纳税人可直接在发票窗口领购发票,可根据其业务需要申请印制冠有自己 名称的发票使用。 (五)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主动向纳税人宣 传和实施符合政策的各项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在依法进行常规纳税监督管理外,每年适当增加税务检查次数;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实地 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合格后,方能通过年断; (三)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报送有关 凭证,审核无误后,开具纳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严格控管,可采用由主管税务机关供应单 份发票、填开发票或者采用预交保证金用票等管理办法; (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原则 上不予核准,确属特殊原因的,应当严格审核并报省级地税机关; 第二十三条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常规税收征管措施外,重点是加强日常税收政策辅导和咨 询,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第六章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结合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和纳税评估情况,每年对纳税 人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年审。对经年审达到上一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或低于本级纳税信 誉等级标准的,可按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标准,重新向上调整级别或向下调整级 别。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自调整之日起7日内 向其送达取消原级别和实施现级别管理的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发现A、B级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在 制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提交核定该信誉等级 的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据以对有关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实 施C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和纳税人从事有关业务经营 活动中违法记录,对纳税人适用纳税信誉等级可以适时向下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向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颁发《纳税信誉A 级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其评定的纳税信誉级别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 审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税务机关应予复审或答复。 第三十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评定纳税人适用纳税信誉级别有失公正 或与纳税人勾结作弊骗取较高级别信誉的违法行为的,可向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 报,请求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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