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0日 川国税发[2001]32号
四川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重庆市各区、县局,市局直属
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
0]19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川渝两地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字[200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不属于《补充通知》第二
条“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范围。
其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的缴纳办法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
税发[2000]109号)执行。
二、对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及其下属控股的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四川德阳联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龙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独
立核算公司,根据《通知》第二条及《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均属于油气田企业,
其为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属于《通知》中规定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
范围注释”目录内的,应征收增值税,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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