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6日 川国税函[2001]3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
[2000]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
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精神并一贯彻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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