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日 川财税[2001]39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05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名单(第三批)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项目,自2001年1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 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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