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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1-17     浏览次数:

2001年1月17日  川国税函[2001]1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热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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