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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7日 川国税函[2001]1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热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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