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3-28     浏览次数:

     2001年3月28日  川国税函[2001]7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税函[2000]101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化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

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

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相应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岗位,配备专用微机,确

定业务水平高和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局将在3月下旬对各地负责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软件的培

训,各地应于4月中旬前完成对基层县级单位的培训工作。

    二、重点企业建库标准

    纳入全省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是2000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入库税款在

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重点企业年度实交两税连续三年达不到建库标准的

50%的,才可以删除;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达标的重点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

调整时加入,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逐级上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税企联系,做好数据的分析应用和考核工作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对企业重点税

源月报表工作的辅导和督促,确保企业数据的真实和报表的及时报送。同时应充分利

用税源监控数据,按季度和根据组织收入工作需要适时编写税源分析报告。为组织税

收收入和强化征收管理服好务。省局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对各地上报重点税源监控数

据的指标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及分析报告的质量进行考核评比,并通报考评结果。

    四、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及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和方式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实行月报制度,凡纳入2001年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管理的企业,从4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前1个月数据;今年1、

2月数据在5月份上报4月份数据时一并报送。季度分析报告由市、州局汇总编写,

与月报表一并于次月份前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WWWTX\JCC\税源监控)上报省

局。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点企业,应上报专题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干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