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明电[200
0]6号)规定,饲料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现对我省2
001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免税饲料征免增值税审批程序继续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9]030号)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
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2号)执行。
二、2001年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01年5月底,
过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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