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3-22     浏览次数:

     2001年3月22日 川地税发[2001]2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加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财务管理,保

证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印制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

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纳人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0]

34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务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两费实行财务统管,专户核算,

收以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办法,两费收入、支出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分账核算,收入全额上缴省局集中汇缴省财政,支出由省局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二、关于征管和财务部门的职责划分。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开设专户,核算

收支账务,调度资金,往来结算,清缴收入,编制财务报告等;征管部门负责安排印

制计划,管理和核算实物以及有关印制工作的业务政策指导。其申用款计划由征管部

门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商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局领导批准执行。

    三、关于预算和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印制计划,

编报印制费用收支预算,年初上报省局,不得虚增计划和虚列预算。财务、征管部门

要加强配合,力争做到计划合理,预算真实。年初预算一旦批复,年内一般不作调增,

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和预算,需及时上报省局并经省财政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关于收入支出管理。各地必须按照川地税函[2000]346号文件规定,

严格执行周五结算制,将两费收入全额上划省局专户,由省局集中汇缴省财政,

支出由省局专项按月划拨各地,两费的使用必须按照文件规定范围开支。

    1、各地自行印制出售的发票工本费收入,省局全额下拨各地。

    2、省局审批印制的发票工本费收入,原则上扣除制作费用后下拨各地。

    3、各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收入,省局原则上扣除制作等相关费用后划转

各地。具体的拨款方式在税务登记证换证年度另作规定。

    4、各地汇缴的发票防伪品款,由省局直接支付生产厂家。

    五、关于资金结算。省局根据各地年初上报预算,核定当年各地两费收支预

算指标,每月按平均进度下拨两费,每季度未对上缴两费情况进行核对,根

据上缴情况调整资金进席,年终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进行结算。

    六、其他事项。税务登记证、发票及其原材料的一般性损耗,由各地自行清理报

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重大灾情、突发性意外损失由各地上报省局审核后报损。

报损金额省本级不得突破本级两费收入的2%,市(州)级不得突破3%,县级

不得突破5%。各地要对前期的两费收入进行一次彻底清授,对库存积压的残、

次、废品,可按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

    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两费规范性管理的重要意义,强化两费

预算收支管理,合理安排印制计划,加强成本控制,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确保工作

的正常开展。征管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两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进

一步提高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关于开展农业税收执法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