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2日 川地税发[2001]2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加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财务管理,保 证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印制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 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纳人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0] 34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务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两费”实行“财务统管,专户核算, 收以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办法,“两费”收入、支出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分账核算,收入全额上缴省局集中汇缴省财政,支出由省局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二、关于征管和财务部门的职责划分。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开设专户,核算 收支账务,调度资金,往来结算,清缴收入,编制财务报告等;征管部门负责安排印 制计划,管理和核算实物以及有关印制工作的业务政策指导。其申用款计划由征管部 门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商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局领导批准执行。 三、关于预算和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印制计划, 编报印制费用收支预算,年初上报省局,不得虚增计划和虚列预算。财务、征管部门 要加强配合,力争做到计划合理,预算真实。年初预算一旦批复,年内一般不作调增, 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和预算,需及时上报省局并经省财政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关于收入支出管理。各地必须按照川地税函[2000]346号文件规定, 严格执行周五结算制,将“两费收入”全额上划省局专户,由省局集中汇缴省财政, 支出由省局专项按月划拨各地,“两费”的使用必须按照文件规定范围开支。 1、各地自行印制出售的发票工本费收入,省局全额下拨各地。 2、省局审批印制的发票工本费收入,原则上扣除制作费用后下拨各地。 3、各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收入,省局原则上扣除制作等相关费用后划转 各地。具体的拨款方式在税务登记证换证年度另作规定。 4、各地汇缴的发票防伪品款,由省局直接支付生产厂家。 五、关于资金结算。省局根据各地年初上报预算,核定当年各地“两费”收支预 算指标,每月按平均进度下拨“两费”,每季度未对上缴“两费”情况进行核对,根 据上缴情况调整资金进席,年终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进行结算。 六、其他事项。税务登记证、发票及其原材料的一般性损耗,由各地自行清理报 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重大灾情、突发性意外损失由各地上报省局审核后报损。 报损金额省本级不得突破本级“两费”收入的2%,市(州)级不得突破3%,县级 不得突破5%。各地要对前期的“两费”收入进行一次彻底清授,对库存积压的残、 次、废品,可按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 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两费”规范性管理的重要意义,强化“两费” 预算收支管理,合理安排印制计划,加强成本控制,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确保工作 的正常开展。征管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两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进 一步提高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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