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国
税发明电[2002]3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
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928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
务局5月16日转发的国税发明电[2002]14号传真电报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
附件2: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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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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