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建帐监管帐簿年检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