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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2]104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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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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