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
[2002]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第一年享受优惠税率时,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
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县(市、区)地方税务
局审核同意后,层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
项目;(3)属哪种鼓励类产品、技术目录;(4)鼓励类产品、技术收入及所占比
重;(5)上年实现利润总额;(6)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7)附送上年度财务
决算报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每年企业应填写“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审
核表”,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报经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审定后执行。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
审查核实或审定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减按15%税率征税条件的,
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设在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产业、
企业外,需要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可按照税收管理程序的要求,逐级上报到省地
方税务局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
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
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报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再按其实际
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
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认定后,可
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并准予税前扣除。
四、2002年度减按15%税率的企业认定手续,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
局必须在2002年6月20日前,将认定情况报告和“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
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汇总表”上报地、
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6月30日前将认定情况报告以及汇
总表和申请审批表上报省局。
以后年度新增的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其第一年的认定手续,请各地随即
逐级上报省局批准执行。
五、从2003年度起,“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汇总表”,要
求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随“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一并报送。
附件:(一)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略)
(二)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汇总表(式样)(略)
(三)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审核表(式样)(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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