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5-2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

[2002]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第一年享受优惠税率时,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

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县(市、区)地方税务

局审核同意后,层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

项目;(3)属哪种鼓励类产品、技术目录;(4)鼓励类产品、技术收入及所占比

重;(5)上年实现利润总额;(6)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7)附送上年度财务

决算报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每年企业应填写“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审

核表”,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报经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审定后执行。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

审查核实或审定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减按15%税率征税条件的,

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设在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产业、

企业外,需要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可按照税收管理程序的要求,逐级上报到省地

方税务局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

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

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报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再按其实际

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

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认定后,可

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并准予税前扣除。

  四、2002年度减按15%税率的企业认定手续,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

局必须在2002年6月20日前,将认定情况报告和“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

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汇总表”上报地、

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6月30日前将认定情况报告以及汇

总表和申请审批表上报省局。

  以后年度新增的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其第一年的认定手续,请各地随即

逐级上报省局批准执行。

  五、从2003年度起,“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汇总表”,要

求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随“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一并报送。

 

附件:(一)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略)

   (二)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汇总表(式样)(略)

   (三)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审核表(式样)(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