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据一些外国航空公司反映:实行新的流转税制以来,外国及港、澳、台的
航空公司从我国或大陆运载离境旅客、货物所取得的运输收入,由原来的工商统一税
改缴营业税后税负有所增加(工商统一税税率2.5%,地方附加0.025%,共
计2.525%;营业税税率为3%)。对多缴的税款可否退税问题,、各地税务机
关解答不一。为利于税收管理,现明确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以及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对多缴税款实行退税
的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不属外商投资企业,
其从我国或大陆运载离境旅客、货物的运输收入改征营业税多缴的税款,不适用退
税规定。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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