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5日 川财会[2001]17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主管部门、中央驻川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转发 给你们。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卜实施意见,请一并依 照执行。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检查上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要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班子,落 实办事机构,制定周密的计划安排,层层落实,一抓到底。 二、认真自查,夯实基础。 (一)时间安排。全省自查工作,在5月10日前结束。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此期间 内100%地完成单位自查工作,为以后的重点检查、巡查打下基础。自查阶段的工作 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史自查汇总表》应于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组织实施。各市、州财政局和省级各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 位的自查工作,并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和填写《会计法执行情况自 查表》。 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单位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和《会计法执 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的层层发放、收回、汇总和上报工作。 省级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的发放、 收回、汇总和上报工作,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人大、政协、 公、检、法、省政府各部门;省委办公厅负责省党群系统的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民主党派等单位;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业在报主管部门的 同时要报省财政厅。 无主管部门企业的白查表直接报省财政厅汇总,同时报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央单 位的自查表在报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财政厅。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和《会汁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 发。 (三)整改建制。各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自查自纠,属于内部管理 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取得成效。整改后,各单位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建立档案。通过自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会计基础档案,以备重点检 查、巡查以及日后经常性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三、抓住典型,重点检查。 (一)重点检查从5月10日开始,至8月20日完成。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主管部 门和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发)。 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情况及其报表,应了8月20日的报省财政厅。 (二)检查范围。各地区、各部门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规 定的贡点检查范围,选择只有典型代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全省重点检查不 得少于300户。其中省级20户,甘孜、阿坝、凉山各不少于5户,其余地区各不少于20 户。 (三)组织形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形式多样的重点检查。由 财政部门牵头成立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也可委托会计事务所 参加重点检查。 在重点检查中,要严格依法实施检查。要选派骨干力量参加重点检查,并认真组 织培训,学好《会计法》、《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 法实施检查。 (四)抓住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各市、州及各主管部门对依法处理的重大典型案 例的情况、问题成因、处罚决定,要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四、巡回检查,加强力度。重点检查完后,9月初省《会计法》执法检查领导小 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各地、各部 门要作好准备,接受中央和省上的巡回检查。巡回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 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属于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危 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凡属会计人员执法 犯法,通同作弊的,除追究其他责任外,应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 事会计工作。 六、建立报告制度,做好工作总结。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应于每月 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如有重要情况、典型案例随时报告。《会计法》 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将书面总结及其案例在11月20日前报省财政 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财会[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 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国务院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 况检查的精神,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 《会计法》,我部决定于2001年3月至9月组织开展-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 的最高准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基础性作用。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开展 会计工作,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秩序,都有 重要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 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 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把检查工作 与整顿财经秩序、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促进本地区、本部门财经秩序的 根本好转和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的检查工作在当地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并给予必要 的人员和经费保证。 二、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从2001年3月开始,至9 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自查自 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 况自查表》(表式附后)。地方各单位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 责发放、汇总,中央各部门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 放、汇总。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印制发放至各有关单位, 并督促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对各单位填报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各 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表式附后)认真汇总,除报送上一 级检查工作组织部门外,还应建立档案,为以后开展常规性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单位自查工作原则上应在4月底之前结束。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 况,在不影响整个检查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开始和结 束时间。 (二)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 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财政部仍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形式选择一部 分单位直接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方案和检查单位名单另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应当选择200-5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计划单列市应当选择不少于100个单位进行 重点检查。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选样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 (1)会汁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 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 市公司;(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5)规模较大的乡镇 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 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 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本次已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2.重点检查的内容。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 要检查其2000年度执行《会讣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 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是否存在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罐和内部控制剂制度; (7)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帐篷汪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 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 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 有所侧重,以突出检查重点。 3.重点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比进行实地检查的方 式。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 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具体的检查方 法和检查程序,以及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按照《财政部门文施会计监督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组实施重点 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发)。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将本次检查与其他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 起来。 4.重点检查的时间。重点检查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 (三)巡查验收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重点检查后期,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验收。巡回检查和验收的内容主 要包括: 1.《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情况;重点检查 的范围、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中暴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 3.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状况制定的整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巡查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法》执行情 况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三、对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处理的政策规定。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责令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 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有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同的,还应当由 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哚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 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行政处分。 (五)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 部门处理。 (六)对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企 业应主动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 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 检查的重要件、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 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单位仗责人和广大会计人员遵守《会计 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并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印发自查表格,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同时, 按单位类型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 地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三)抓好重点检查。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和 特点,有针对性地外展检查。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财 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检查 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过场等 形式主义。杜绝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四是对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例,要利用 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 (四)及时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 展情况,尤其是单位白查汇总情况和重点检查阶段的抓署和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1.自查阶段的上作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白查汇总表》应于5月20日之前报送 我部。 2.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情况,应于8月31日之前报送我部。报送重点检查阶段工 作情况时,还应同时报送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3.检查工作结束历,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书面工作息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 个)于11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五)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寒漏洞;对带 有普遍性、倾向件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从 制度相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文行标本兼治。 (六)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的 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 结合贯彻《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努力探索财政部门正常化会计监督的途径、 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秩序不断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进一 步提高。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部进兴、陈体勇; 电话:(010)68552522、68552524、68552890、6855289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可通过财政内部邮件系统发送。 附件:1.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略) 2.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略) 3.有关报表的填报说明(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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