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日 川委发[2001]15号 (九)对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机械冶金企业,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 业所得税。 (十)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机械冶金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开 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建立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械冶金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 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械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 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其中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直接摊入企业管理费用。 盈利机械冶金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 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十二)对内资鼓励类、外商投资鼓励类的机械冶金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 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机 械冶金企业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 (十三)机械冶金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市(州)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机械冶金产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十八)对符合国家鼓励类的机械冶金企业的折旧,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投 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实施加速折旧。 (二十一)“十五”期间攀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执行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在建设和技术改造上遇有困难,可 专题向省地方税务申请减征和免征资源税。 七、加强对机械冶金产业的领导 省机械冶金产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机械冶金工业发展的领导,统一规划,加 强督查督办,在计划、项目、资金上狠抓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机械冶金产业的 重要性,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贯彻意见。省、 市(州)形成合力,确保我省机械冶金支柱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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