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8日 省级在蓉各纳税单位: 我局暂停税务银行一体化税款预储帐户缴纳税款后,纳税人遗失税票、延期送交 银行划转税款的情况逐月增多,不仅影响了税款的正常入库,同时又增加了纳税人和 金库的工作量。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避免已填开税票遗失,确保税款 及时准确、方便快捷缴入国库,根据国办发[1997]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关于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 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的通知精神,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成 都分行同意批准,我局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合署办公, 通过税款项储帐户缴纳税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6月1日起凡在我局缴纳各税(费)款的纳税单位都应到中国农业银行 成都市蜀都支行进驻我局办税服务厅的"办税专柜"开设税款预储帐户。 二、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时,首先到办税服务厅银行"办税专柜"领取开户申 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然 后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到银行"办税专柜"办理税款预储帐户开户手续。 三、税款预储帐户的使用采取当月开户,次月使用的原则。即6月份已开设税款预 储帐户的纳税人,从7月份开始就应通过税款预储帐户缴纳税款,依此类推。 四、通过税款预储帐户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其开户行及帐 号都应填写税款预储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确保税款预储帐户 有足够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税款预储帐户余额不足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我局 不能办理纳税事宜,其滞纳责任由纳税人自负。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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