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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税款预储帐户缴纳税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5-28     浏览次数:

     2001年5月28日

 

省级在蓉各纳税单位:

    我局暂停税务银行一体化税款预储帐户缴纳税款后,纳税人遗失税票、延期送交

银行划转税款的情况逐月增多,不仅影响了税款的正常入库,同时又增加了纳税人和

金库的工作量。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避免已填开税票遗失,确保税款

及时准确、方便快捷缴入国库,根据国办发[1997]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关于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

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的通知精神,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成

都分行同意批准,我局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合署办公,

通过税款项储帐户缴纳税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161日起凡在我局缴纳各税()款的纳税单位都应到中国农业银行

成都市蜀都支行进驻我局办税服务厅的"办税专柜"开设税款预储帐户。

    二、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时,首先到办税服务厅银行"办税专柜"领取开户申

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然

后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到银行"办税专柜"办理税款预储帐户开户手续。

    三、税款预储帐户的使用采取当月开户,次月使用的原则。即6月份已开设税款预

储帐户的纳税人,从7月份开始就应通过税款预储帐户缴纳税款,依此类推。

    四、通过税款预储帐户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其开户行及帐

号都应填写税款预储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确保税款预储帐户

有足够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税款预储帐户余额不足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我局

不能办理纳税事宜,其滞纳责任由纳税人自负。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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