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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
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所附《中国居
民身份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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