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4日 川地税发[2001]5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2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办发[2001]25号) 和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农村税收征管问 题通知如下: 一、除双流、安岳、万源三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外,其他地区继续按原 税收政策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二、农业税仍按原常年产量、税率,计征税额和以中等稻谷收购价为计税价格的 政策征收。 三、农业特产税必须坚持据实征收原则,严禁按田亩和人头平均摊派。对同一块 耕地,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不得重复征税。 四、屠宰税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标准征收。但对五月份之前农民自宰自食部分的应 纳税额不再追收。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农村税收征收管理, 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和当地党委、政府。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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