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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监管帐簿年检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5-11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税局、财政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积极配合《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按照省财政

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川财会[2001]17)及省

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会计建帐监管帐簿年检问题的通知》(川财会[2001]12)文件

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对地税系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建帐监管

帐簿年检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根据川财会[2001]17号文件规定,按照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

求和财政部门的部署,在省地税局的指导下,及时组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认真整改,

建制建档,如实填写《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并于515日前报送省地税局财务管理处,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510日至820日,将以省地税局为主,按有关规定对各级地税部门进行重点检

查的单位数量、范围、内容、方式按财政部财会[2001]18号文件执行。各级地税部门

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每个

环节的检查工作,并接受重点检查和巡查。

    二、关于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问题

    根据地税系统实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商定,省以下地税部门会计建帐监管和

帐簿年检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地税局负责办理,具体办法是,省地税局负责市、州

地税局和省局直属单位的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省地税局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

委托市、州地税局负责所辖县地税局及市、州本级直属单位的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

检。委托事宜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省、市、州地税部门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

作假,放宽年检标准,并按要求建立完整的年检档案。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将加强对地税部门年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负责任的委

托单位,将及时取消授权,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单位,将按《会计法》给予相应处

理。

    年检委托手续和年检用章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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