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3日 川国税函[2001]22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1]28号)转发你们,并就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及事业单位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单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 资产的处置,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处置结果报省局 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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