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1日 川国税函[2001]22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 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登记证收费和发票工本费“两费”收入的有关缴库和 会计统计核算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两费”的缴库 (一)采用缴款书转账缴纳“两费”的,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 书缴库,缴款书第一联作为纳税人缴纳“两费”的凭证。 (二)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两费”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 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现金汇总缴入银行上划国库。《税收通用完税证》第 二联作为纳税人缴纳“两费”的凭证。 税务机关以现金方式收取的“两费”收入,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缴入 银行,但“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0天。 (三)采用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纳税专用卡)、储蓄存折(包括存单)或电子 结算方式缴纳“两费”的,税务机关或收款银行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使 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款划解清单》划解国库。《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的第二联作为纳税人缴纳“两费”的凭证。 缴入银行的“两费”收入,均应按现行国库制度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上划国库。 二、关于税收票证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名称”或“税种”栏: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品目名称”栏:按“专用发票收费”、“普通发票收费”和“税务登记 证收费”分别填列; (三)“课税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 的不填; (四)“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种类分行填写单价; (五)汇总专用缴款书的“税款征收日期”栏:填写所附完税证“填发日期”的 起止时间; (六)“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税款所属时期”、“计税金额或销售收 入”和“己缴或扣除额”栏不填。 三、关于会计统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有关的“其他收入”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下增设相应的 “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明细科目,其中“入库其他收入”科目下的“税务行政性收 费收入”明细科目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收入”、“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和“税 务登记证收费收入”设细目。 (二)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应根据“两费”征解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其中“应征其他收入--税务 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应按征收凭证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三)会计统计报表 为及时反映“两费”收入的收数情况,在《应征、待征、在途税金明细月报表》 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其他收入”下增设“5.税务行政性收费”项目,原 “5.其他”顺延为“6.其他”;GCRS报表文件参数调整为: 《应征、待征、在途月报表》:行字节数80、行数27、表个数1、栏数8、 类型N、栏字节数N,10。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行字节数60、行数48、表个数1、栏数6、类型 N、栏字节数N,10。 四、请各地务必于8月上报7月税收会统月报表时作相应的参数、表格、口径调 整,其他未及事项,均按现行税收计会统制度执行。 以上规定,请各地抓紧布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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