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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涉农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7-04     浏览次数:

     2001年7月4日 川地税明电[2001]2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调整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

政府指标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农村税收征管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据

反映,个别地区在今年农村税收征收过程中,未很好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加重了

农民负担,损害了农民利益。为此,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1年农村

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1]28号、川委办[200

1]25号)及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规定,对当前涉农税收征管

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必须严格按照省统一确定的计税价格执行。日前,省财政厅、省地税

局已联合下文明确,今年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仍按1.04元/公斤执行,任何地区、

任何单位都不得高于此价格向农民下达农业税征收任务,也不得变相加码加价增加农

民的农业税负担。因此,凡加码加价向农民多证的部分税款,必须退还。

    二、农业特产税必须坚持据头征收的原则,严格超税源下达税收计划。农业特产

税平摊问题严重,已引起广大农民群众极大不满。为有效防止农业特产税平摊,达到

据实征收目的,省今年不再下达农业特产税征收计划。县乡两级应当摸清税源,本着

据实征收原则,测算下达农业特产税征收额。

    三、屠宰税必须严格按照省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严禁按人头或变相按人头征收。

对5月份以前农民自宰自食生猪的屠宰税,不再追征。

    四、涉农税收税票必须严格管理。以票管税,是有效控制农民税收负担不合理反

弹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切实加强涉农税收税票的管理。凡是不符合税收政

策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不得出具税票。

    五、必须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地税机关要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为党为国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搞好涉农税收工

作。严格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务必在县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涉农税收工

作。要广泛、深入宣传涉农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农税收征收中的各种矛盾,

讲求工作方法,改善征纳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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