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4日 川地税明电[2001]2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调整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 政府指标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农村税收征管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据 反映,个别地区在今年农村税收征收过程中,未很好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加重了 农民负担,损害了农民利益。为此,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1年农村 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1]28号、川委办[200 1]25号)及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规定,对当前涉农税收征管 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必须严格按照省统一确定的计税价格执行。日前,省财政厅、省地税 局已联合下文明确,今年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仍按1.04元/公斤执行,任何地区、 任何单位都不得高于此价格向农民下达农业税征收任务,也不得变相加码加价增加农 民的农业税负担。因此,凡加码加价向农民多证的部分税款,必须退还。 二、农业特产税必须坚持据头征收的原则,严格超税源下达税收计划。农业特产 税平摊问题严重,已引起广大农民群众极大不满。为有效防止农业特产税平摊,达到 据实征收目的,省今年不再下达农业特产税征收计划。县乡两级应当摸清税源,本着 据实征收原则,测算下达农业特产税征收额。 三、屠宰税必须严格按照省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严禁按人头或变相按人头征收。 对5月份以前农民自宰自食生猪的屠宰税,不再追征。 四、涉农税收税票必须严格管理。以票管税,是有效控制农民税收负担不合理反 弹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切实加强涉农税收税票的管理。凡是不符合税收政 策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不得出具税票。 五、必须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地税机关要按 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为党为国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搞好涉农税收工 作。严格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务必在县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涉农税收工 作。要广泛、深入宣传涉农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农税收征收中的各种矛盾, 讲求工作方法,改善征纳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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