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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屠宰税纳税主体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7-04     浏览次数:

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生猪屠宰税纳税主体的请示》(眉市地税发[2001]7

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料经营户将经营的饲料先赊销售农户喂养生猪,生猪出栏时,农户将生猪作价

给饲料经营户,抵扣结算价款。这实际上是两种销售行为,即饲料经营户销售饲料给

农户,农户将生猪销售给饲料经营户。因此饲料经营户应作为生猪收购者按规定缴纳

屠宰税。农户将生猪交给所谓中间人(以下简称中间人)集中运往外地销售

后再付款给农户。如农户将生猪交给中间人时已作价,实际上农户是将生猪销售

中间人,因此中间人应作为生猪收购者按规定缴纳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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