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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6-26     浏览次数:

     2001年6月26日  川国税函[2001]20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

37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专用税票的领发和启用

    各地应重新测算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以下简称专用税票)2001年的使用

量及按年使用量的20%测算周转数量,认真编制领用计划,并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为确保专用税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务必于7月20日前派专人到省局领

取新版专用税票,确保新版专用税票在2001年8月1日如期启用,旧版专用税票

同时停止使用。

    二、旧版专用税票的清理上缴

    2001年8月1日后,各级国税局必须对未使用的作废旧版专用税票进行认真、

全面的清理,并编制上缴清册,逐级上缴上一级国税机关。各市州级国税机关务必于

2001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的旧版专用税票(票箱封口处贴封条并加盖

单位公章),连同编制清册一并上缴省局,以便统一集中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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