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6日 川国税函[2001]20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 37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专用税票的领发和启用 各地应重新测算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以下简称专用税票)2001年的使用 量及按年使用量的20%测算周转数量,认真编制领用计划,并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为确保专用税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务必于7月20日前派专人到省局领 取新版专用税票,确保新版专用税票在2001年8月1日如期启用,旧版专用税票 同时停止使用。 二、旧版专用税票的清理上缴 2001年8月1日后,各级国税局必须对未使用的作废旧版专用税票进行认真、 全面的清理,并编制上缴清册,逐级上缴上一级国税机关。各市州级国税机关务必于 2001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的旧版专用税票(票箱封口处贴封条并加盖 单位公章),连同编制清册一并上缴省局,以便统一集中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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