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8日 川地税发[2001]7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是指 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建委竣工验收证的商品房。 二、在规定期限内销售的商品房应具备该期限内签定的销售合同和开具的收款发 票。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年免营业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 以上的企业,须报经省地税局审批。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22年12月 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 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 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 (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1)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日本甲府商工会议所成都事务所日籍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01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