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8-10     浏览次数: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1]5

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课本代管费、其他代管费(含学生食宿费),凡

未超过省财政厅、省教委规定的标准的,届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

税。学校(学院)收取的其他费用,如选校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城区调剂

费、借读生费、赞助费(纯公益性赞助除外)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

99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

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规定,此类收费未纳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免税项目名单,均应征收营业税。

                                   (4)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