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0日 川地税函[2001]21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1]5 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课本代管费、其他代管费(含学生食宿费),凡 未超过省财政厅、省教委规定的标准的,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 税。学校(学院)收取的其他费用,如选校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城区调剂 费、借读生费、赞助费(纯公益性赞助除外)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 9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规定,此类收费未纳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免税项目名单,均应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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