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8-07     浏览次数:

     2001年8月7日  川财税[2001]20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产权,确认全部

产权属于省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才能在200111日全20031231日期间,免征

企业所得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企业产权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监狱、劳教企

业免征所得税的条件,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

案。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

(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

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11日至20031231日。                 (1)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