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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业务统计的通知》(川
府法[2000]43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
年度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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