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7日 川地税函[2001]21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目前,对购买商品房所签订合同按照“购销合同”还是按照“财产转移书据”征 收印花税,各地掌握政策不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 执行。 根据现行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之前,须办 理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者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 卖(预售)合同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同时,开发公司 要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产权分户资料移交书,将办理分户产权的有关资料移交给购房人, 用于办理产权。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公司协助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不是 按照销售一般商品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 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 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综上所述,商品房购销合同实质上是“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 据”贴花。过去执行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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