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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6日 川国税函[2001]28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
的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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