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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攀枝花市出口企业从保税区海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8-01     浏览次数: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攀国税发[2001]73号)中

请示的关于企业从保税区海关出口货物是否退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

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00年12月22日(以报关进入保税区

时间为准)后,保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

的仓储企业,再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区外企业可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

    二、若符合上述贸易方式,但销售时间在2000年12月22日前的,或者以

其他贸易方式运往保税区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均不予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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