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日 川国税函[2001]27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 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在前阶段广泛学习宣传新 《征管法》的基础上,结合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站在努力学习和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 高度,更加深入系统地学习、宣传好新《征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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