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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红塔屋业发展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1-30     浏览次数:21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红塔屋业发展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纳税的请示》(昆明税发[2006]506号)收悉。鉴于云南红塔屋业发展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云南红塔屋业发展公司玉溪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并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5号)第七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云南红塔屋业发展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云南红塔屋业公司玉溪分公司自2006年度起以云南红塔屋业发展公司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云南红塔屋业发展公司玉溪分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应及时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征税,并层报省局备案。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不符合统一纳税条件,即应分别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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