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黄腊石 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6-25     浏览次数:

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腊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发[2007]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上报的有关检验、鉴定材料:1、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心实验室检验结论,黄蜡石主要成分为Si02(占95.47);2、香港宝石鉴定所检验结论,黄腊石为“黄色天然玉髓”;3、省珠宝玉石检验所检验结论,黄腊石为石英岩玉。按消费税征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 黄腊石应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黄腊石”的化学万分及特征属消费税征收范围,应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加工“黄腊石”的单位和人个人征收消费税,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税务登记及税种认定等相关税务征收管理工作。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红塔屋业发展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