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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0-13     浏览次数: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工作。总局和省局曾多次强

调要解决好专用税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但我省目前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不理

想,上报电子信息质量差,严重影响了利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对审退税、有效防

范骗税的工作。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

息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专用税票及

其电子信息管理,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把专用税

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地要立即对本地区专用税票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分

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工作

牵涉到各部门,如计财、税政、征管、计算机中心、退税等,各部门都是此项工作中

的重要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主管领导要抓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分清职

责,落实责任,谁延误谁负责,达不到要求的,局长和分管局长到省局说明原因,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工作与退税计划挂勾,若此项工作搞不好,

省局将扣减该地区退税计划。

  四、省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

纳入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国税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

专用税票),实行审批出口退税与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核对的办

法以来,除少数地方较好地执行了这一规定外,多数地区录入、上传、核对的信息只

有30%左右,执行的效果很不理想。为了彻底解决当前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指示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

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有关规定。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这项工作,与此项工作相

关的进出口、征收、计财(会)、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以积极负

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工作。

  二、根据实际工作的情况,现将各部门的分工原则规定如下:计财(会)部门按

现行规定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项工作;专用税票预缴税款的征

收部门负责专用税票的开具、缴税后的核销以及生成的电子信息转交信息部门等项工

作;信息部门负责编制相关软件、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传输、提供技术支持等项工作,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以及监督各环节执行情况

等项工作。

  由于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等方面情况不一,因此各省级税

务机关对这项工作的分工,可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三、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必须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生成开具专

用税票及分割单的电子信息,会同计财(会)部门对缴税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

核销后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以软盘或通过网络的形式送交信息部门。信息部门编制

的相关软件须纳人征管软件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四、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须按照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征税机关须制定具体的专用税票审批开具办法,

严格管理。

  五、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部门须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省所有专用税票

(包括分割单)的电子信息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对属于本地区出口企业的专用

税票信息(2000年7月1日以后开具专用税票的信息)下发给各级退税部门,总

局不再下发这部分信息。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批退税时,须将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

对,凡核对不符的,应分析原因,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予

以纠正。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

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传、

核对的各项准备及试运行工作,并于2000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用税票信

息的核对情况列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上报总局。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

专用税票与其信息的核对率未达到90%的地区,主管局长须到国家税务总局说明原

因。总局将通报全国,并扣减该地区的退税计划。

  八、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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