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1-23     浏览次数:

     2000年11月23日 川地税函[2000]346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

市、地、州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规定的通知》

(川财预[1995]24号)精神,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级地税部门收取

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现

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

  一、自2000年12月1日起各级地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开设两费

收入汇解过渡专户。各级地税部门两费专户只能由财务部门开立并进行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不得多头开户,专户不核算支出事项。

  二、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价格配售发票和税务登记证,收取的两费

收入应及时缴入本级财务主管部门的两费专户,并逐级汇解到省地税局。各级

地税部门两费收入汇解专户实行周五结算制,即专户周五帐户余额为零,各级不

得私设小金库、或截留、坐支两费收入。

  三、省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将自身直接收取以及各级汇解的两费收入,以

般缴款书及时全额缴入省级金库。省地税局收入汇解专户周五不留余额。

  四、为保证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印制工作的正常运转,省地税局按财政部门核定预

算每月划拔各地市印刷货款(划款原则及程序另文规定)。

  对省财政核拔经费,各级地税部门必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

及开支标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两费开支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发票、发票领购簿及税务登记证印刷费。

  (二)发票换版损失费,原材料及产成品合理报损。

  (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的仓储及运杂费。

  (四)宣传费:包括用于宣传的书刊、资料、报纸广告费及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费用等。

  (五)普通发票打假及工作奖励经费。

  (六)设备购置费及发票管理软件开发研制费用:包括专用计算机、档案柜、保

险柜、专用器具及其他设备购置。

  (七)会议费:指专业会议的各项开支。

  (八)对下级单位业务补助经费。

  (九)其他费用:指开展业务必须开支的,如调研费、监督检查、接待费以及其

他费用等。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收支管

理,每年按要求编报预、决算,建立健全两费收支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和上级地税部门的监督、管理。

  以上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停止

执行。

                                                                       (4)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执行口径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