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3日 川地税函[2000]346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 市、地、州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规定的通知》 (川财预[1995]24号)精神,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级地税部门收取 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现 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 一、自2000年12月1日起各级地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开设“两费” 收入汇解过渡专户。各级地税部门“两费”专户只能由财务部门开立并进行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不得多头开户,专户不核算支出事项。 二、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价格配售发票和税务登记证,收取的“两费” 收入应及时缴入本级财务主管部门的“两费”专户,并逐级汇解到省地税局。各级 地税部门“两费”收入汇解专户实行周五结算制,即专户周五帐户余额为零,各级不 得私设小金库、或截留、坐支“两费”收入。 三、省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将自身直接收取以及各级汇解的“两费”收入,以“一 般缴款书”及时全额缴入省级金库。省地税局收入汇解专户周五不留余额。 四、为保证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印制工作的正常运转,省地税局按财政部门核定预 算每月划拔各地市印刷货款(划款原则及程序另文规定)。 对省财政核拔经费,各级地税部门必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 及开支标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两费”开支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发票、发票领购簿及税务登记证印刷费。 (二)发票换版损失费,原材料及产成品合理报损。 (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的仓储及运杂费。 (四)宣传费:包括用于宣传的书刊、资料、报纸广告费及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费用等。 (五)普通发票打假及工作奖励经费。 (六)设备购置费及发票管理软件开发研制费用:包括专用计算机、档案柜、保 险柜、专用器具及其他设备购置。 (七)会议费:指专业会议的各项开支。 (八)对下级单位业务补助经费。 (九)其他费用:指开展业务必须开支的,如调研费、监督检查、接待费以及其 他费用等。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收支管 理,每年按要求编报预、决算,建立健全“两费”收支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和上级地税部门的监督、管理。 以上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停止 执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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