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3日 川地税函[2000]337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与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 知》中有关职工范围及工资总额的口径不同,应如何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司,现明确如下: 国税函[2000]678号文中职工范围及计提工会经费的计税工资总额按国 税发[2000]84号文的口径执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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