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加快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工作的通知》(厅字[1998]67号)要求,我
们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拟定了《中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
产业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回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为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根据《决定》第8、9
、10条和国家有前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外
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范围包括:1、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2、委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产值;3、销售给外贸企业后由其实际出口的产值;4、承接
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的其他方式出口的产值。
第三条 经省科委、省地税局认定公布的科研单位,持有各级科委技术市场
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技术转让收
入,免征营业税。
第四条 对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暂免征收营业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
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
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决定》第8条“第3-7年缴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批准,由
同级财政全额返还”是指:
一、 省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外商与省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外商
独资,省外企事业单位有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缴入地方财
政的所得税,经批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二、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省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
企业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共同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按照投资
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对缴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经批准,由同级
财政全额返还。
第六条 《决定》第9条所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头3
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是指企业实缴增值税中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25
%的部分,同由级财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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