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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5-3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现已全面结束。在划转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了

一些亟待加强管理和明确的问题,为巩固划转工作成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解决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其生产经营的问题

,对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规范名称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应

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可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征

收税款后按适用税率(17%或1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由申请开具的纳税人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式样附后,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并向主管国税机关保证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是申请开票时纳税人必须足额缴纳税款(应纳税额=应税货物或劳分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后税务机关才能按规定开票。三是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有关栏

次按规定要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专用发票上不加盖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专

用章,盖销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四是国税部门应法规定将专用发

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纳税人的完税证复印件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

请表》应附在专用发票存根联上,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另外,对定期定

额征税户,其代开专用发票时征收的税款不能抵减其征税定额。

    二、为有效控制帐外经营、虚假申报等偷逃税收的行为,各地国税机关应加

强对划转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帐制,对帐证不全、税务机关实

行查帐征收有困难的划转企业原则上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如无特殊原因,核定的

应税销售额应不低于划转前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销售额,以确保税收收入有所增

长,对异常申报的划转户,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严厉打击这类企业的

偷逃国税行为。

    三、为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新开户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

的,申请户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保证“年应税销售额能实现100万元(

工业企业)或者180万元(商业企业)以上”;国税机关对新开户的一般纳税人临时

认定应严格审核,从严掌握。对原属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

的,应以上一年度的实际计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00万元(工业企业)或者180万元(

商业企业)为标准进行认定,达不到规定的销售额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对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年期满以后,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符

合条件的、应及时、坚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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