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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1-1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新安排计划的投资项目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一律停止。各地对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项目计划审定

工作也随之停止。

  二、严格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8号文件对1999年7月

1日以后实行减半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并结合2000年1月1日暂停征收

的精神,明确划分征、减半和停征的时间界限,对2000年1月1日前后的全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应纳税款进行划断清算,并做好有关征管收尾工

作。

  三、对城乡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屋,仍按原省地税局、省计委、省建设厅云

地税发[1995]022号文件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和清算。其中:对1999年

12月3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按商品房屋全部成交价款进行清算;对2000年1

月1日后仍未交付使用的,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2000年1月1日前的交付房

价款(计税依据)进行划断,并做好税款代扣代缴清算工作。

  四、关于投资许可证年检工作,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后,再行通知。目前,

仍按原规定及时做好1999年度已竣工项目和未完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五、关于报表问题。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后,原规定上报的各种报表也随之

停止。

  六、请各地及时对本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的政策执行、征管情况进行总

结,并于2000年4月1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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