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6日 川财税[2000]31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略) (4)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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