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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1-01     浏览次数:

2001年1月1日

 

省级在蓉各纳税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税

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展2001年度地

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及内容

    (一)验证范围:凡2001年1月1日前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并且领取了

《地方税务登记证》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包括三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凡

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

等,无论是否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均应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登记。

    (二)验证内容:

    1.税务登记内容与企业目前实际生产经营、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等情况是否相

符。

    2.税务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是否向我局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3.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及其它原因停止生产经营后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应税收人、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按规定应办

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5.查验个人所得税代扣缴登记情况,对未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补填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表。

    6.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停业、复业是否向我局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二、验证方法、程序:

    凡属验证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填写我局制发的《地方税务登记

验证申请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

务IC卡等证件到我局税收服务科审核查验。对税务登记证内容与营业执照、全国统

一代码证书内容一致的,其它内容审核查验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正本上粘贴200

1年度验讫徽记,副本加盖验讫章。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三、验证时间安排及地点:

    验证时间从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

段从8月1日至8月20日为宣传动员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从8月21日至9月30

日为纳税人申请验证阶段,地税机关查验和重点清查阶段;第三阶段从10月1日至

10月31日为我局组织检查、抽查、总结建制阶段。

    验证地点设在成都市新南路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税收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5459958-80121,联系人:陈红霞。

  四、验证重点:

    1.重点对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户进行清理,已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要改办税务

登记证;对目前实行委托代征中纳税数额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纳税人,应收回

我局管理并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2.继续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清查工作。

    3.已办理工商登记本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4.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

人。

    5.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6.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的扣缴登记工作。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验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和使用地

方税务登记证件的,我局将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第72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供应地税发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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